建築企業重組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資質··│↟?
2019-08-29 21:21:32 類別·▩▩·│:行業資訊
按照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₪✘、合併₪✘、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建市[2014]79號)的規定·│◕☁₪,下列型別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₪✘、合併₪✘、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·│◕☁₪,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·│◕☁₪,經稽核註冊資本金和註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·│◕☁₪,直接進行資質證書變更╃╃•。
(1)企業吸收合併·│◕☁₪,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·│◕☁₪,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登出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登出申請·│◕☁₪,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;
(2)企業新設合併·│◕☁₪,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·│◕☁₪,合併重組為一個新企業·│◕☁₪,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登出登記並提出資質證書登出申請·│◕☁₪,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;
(3)企業合併(吸收合併及新設合併)·│◕☁₪,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登出登記的·│◕☁₪,在提出資質登出申請後·│◕☁₪,合併後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╃╃•。有效期內完成工商登出登記的·│◕☁₪,可按規定換髮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;逾期未提出申請的·│◕☁₪,其資質證書作廢·│◕☁₪,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;
(4)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₪✘、分立·│◕☁₪,即由於經營結構調整·│◕☁₪,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₪✘、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₪✘、人員轉移·│◕☁₪,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·│◕☁₪,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;
(5)國有企業改制重組₪✘、分立·│◕☁₪,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准·│◕☁₪,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₪✘、人員轉移·│◕☁₪,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;在重組₪✘、合併₪✘、分立等過程中·│◕☁₪,所涉企業如果註冊在兩個或以上省(自治區₪✘、直轄市)的·│◕☁₪,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·│◕☁₪,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╃╃•。
因此·│◕☁₪,建築企業重組·│◕☁₪,需要找資質代辦公司重新核定資質╃╃•。如果是合併₪✘、分立也需要重新核定╃╃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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